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這是第一部專門就組織處理作出全面規定的黨內法規。

一、什麼是組織處理?
黨組織對違規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范的領導干部採取的崗位、職務、職級調整措施,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
二、組織處理工作堅持何種原則?
1、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監督干部﹔
2、黨委(黨組)領導、分級負責﹔
3、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
4、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適用對象是誰?
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干部。
對以上機關、單位中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干部,以及國有企業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進行組織處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四、適用情形有哪些?
規定明確了面對大是大非問題、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不敢斗爭、不願擔當,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背棄黨的初心使命,群眾意識淡薄,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推諉扯皮,在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問題上辦事不公、作風不正,甚至損害、侵佔群眾利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等組織處理的16種情形及兜底情形。
同時,貫徹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精神,明確規定對符合“三個區分開來”要求的失誤過失,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組織處理。
五、職責分工是什麼?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組織處理職責。
有關機關、單位在執紀執法、日常管理監督等工作中發現領導干部存在需要進行組織處理的情形,應當向黨委(黨組)報告,或者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建議。
六、程序要求有哪些?
對領導干部進行組織處理,按照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研究決定、宣布實施4個環節進行。
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或者執紀執法等機關認定結果、有關建議,以及領導干部一貫表現、認錯悔錯改錯等情況,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研究提出組織處理意見報黨委(黨組)研究決定。
七、在申訴、糾正方面有何規定?
領導干部對組織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組織處理決定后,向作出組織處理決定的黨委(黨組)提出書面申訴。黨委(黨組)應當在收到申訴的1個月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領導干部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在2個月內予以辦理並作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