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这是第一部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
一、什么是组织处理?
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二、组织处理工作坚持何种原则?
1、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2、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3、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4、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适用对象是谁?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对以上机关、单位中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适用情形有哪些?
规定明确了面对大是大非问题、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背弃党的初心使命,群众意识淡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推诿扯皮,在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上办事不公、作风不正,甚至损害、侵占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等组织处理的16种情形及兜底情形。
同时,贯彻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神,明确规定对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失误过失,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
五、职责分工是什么?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
有关机关、单位在执纪执法、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当向党委(党组)报告,或者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六、程序要求有哪些?
对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按照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研究决定、宣布实施4个环节进行。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执纪执法等机关认定结果、有关建议,以及领导干部一贯表现、认错悔错改错等情况,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研究提出组织处理意见报党委(党组)研究决定。
七、在申诉、纠正方面有何规定?
领导干部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组织处理决定后,向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党委(党组)应当在收到申诉的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领导干部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予以办理并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