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省委组织部紧紧围绕山西转型跨越发展大局,着眼于努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坚持一手抓严肃换届纪律,一手抓整治违规用人,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实行“零容忍”,5年共受理举报2776件,查核转办422件,纠正违规任用干部和追究责任人员265人。
筑牢“防火墙”。坚决防止“带病提拔”是中央的要求,选好用好干部的需要,也是切实加强组织部门查核工作的出发点。不仅在考察期间有大量的现象、复杂的情况需要甄别、核实,需要通过启动查核来深化干部考察工作,而且在任前公示中群众对拟任干部的举报反映,网络对干部任用过程的聚焦,也需要通过调查核实来把关和回应。查核工作越到位,防止“带病提拔”的“防火墙”筑得就越牢。近年来,在任前公示中,根据举报反映,经过认真调查核实,省委先后取消了8名省管干部的提拔任职资格。最典型的是一位拟提拔为正厅级的干部,不仅被取消提拔,而且还被移交司法部门判刑16年,在全省引起较大反响。
用制度规范查核工作。组织部门开展查核工作,是新形势下的一项新任务。哪些能做,能采取哪些手段和方法,必须有制度支撑,用制度授权规范。经过认真研究和不断完善,在多次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基础上,我们于2011年11月正式出台了《反映选人用人问题调查核实暂行办法》,对调查核实的内容、责任、程序及调查时限、处理意见、工作纪律等做了具体的规定。这一制度的出台,对全面强化全省组织系统违规用人问题调查核实工作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让干部对纪律有敬畏感。对反映性质不严重但存在苗头性问题的,一律采取函询方式,要求本人在限定时间如实说明情况。近年来共对51名省管干部进行了函询。其中,正厅级领导干部21人,副厅级领导干部11名,处级领导干部19人。通过函询,对反映问题进行了了解,对被举报人进行了严肃的提醒、告诫和警示,发挥了教育辐射作用。有些被函询过的领导干部反映,他们接到函询通知后,都要怔怔地在办公室坐上一阵、想上一阵,深深感到组织就在身边、纪律就在眼前。
直查快办。近年来,省委组织部直接调查处理的举报件达95件,查实或部分查实并给予严肃处理的37件。其中,对上级部门和省委领导批办属省管干部问题的举报,任前公示期间收到线索具体的反映,省委组织部均采取了直接调查的方式。如去年网上热炒省直某机关“火箭式提拔干部”、“拼命不如拼爹”的舆情,立即暂停任用,直接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对6名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全程跟踪督办保证查处效果。对反映属下级党委管理干部线索具体的问题,采取立项督办的方式,转下级党委限时查结并上报结果。在转办查核的同时进行跟踪了解、全程督办,以确保查处效果。去年网上曝出“长治神童”事件后,不仅立即列为立项督办件责成长治市委组织部进行调查,还在调查过程中派出得力干部进行督办,在面对很大压力和困难的情况下,很快查清事实真相,及时进行了纠正。
协同作战联合查核。对反映重要干部、重大舆情事件,特别是同时涉及组织人事纪律和经济问题的,采取与执纪执法部门联合派组的方式进行查核。近年来,注重加强与省纪委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共享举报信息,整合资源力量,增强了整治工作合力。去年网上反映“十五年吃空饷,女商人变女县长”的舆情,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纪委、省公安厅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在一天多的时间内不仅查清了事实,而且在上报中组部同意后作出了严肃处理。
总结规律、严密取证。根据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和经验,总结建立了一套程序严格、责任明确的取证制度。一方面要督促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如实出证,另一方面规范调查部门与执纪执法部门相互衔接,形成证据链条。主要采取了6种有机衔接、环环相扣的调查取证方法:一是外围调查法,就是通过外围调查,掌握证据;二是对比法,就是通过有关材料对比,从中找疑点和案件调查的突破口;三是逻辑推理法,就是通过辩证思维,看是否符合逻辑常规;四是综合分析法,就是通过查阅有关材料,看是否存在矛盾;五是政策对应法,就是对应有关文件的政策规定,看是否符合政策;六是社会关系调查法等,如对一个省管干部年龄认定中,在他本人档案无法辨认的情况下,专项调查组远赴千里之外他父亲退休单位找到了确凿证据。
不就事论事,举一反三,及时通报。如近期在调查一个干部违规调动提拔过程中,发现背后还存在该市编制部门乱设机构、滥批待遇的问题,不仅要求处理这一具体问题,而且提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一揽子建议,得到了省委高度重视和肯定。同时,坚持对典型案例查处一起、及时通报一起。仅集中换届以来,共对查处的11起典型案例在全省进行了通报,对匡正用人风气起到了重要作用。
自身先要过硬。每一次查核案件不仅是一次思想交锋,智慧较量,而且是一次党性锤炼和考验。可以说,查处的每一个案件都会受到不同程度、不同方面的干扰,如果没有坚定的党性,就会被“摆平”,被“拿下”,案件就不会查清、查实、查透。为此,对全省从事干部监督的同志提出了“六不准”纪律要求,即不准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向被举报人及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不准扩散和公开举报材料以及调查核实情况;不准隐瞒、歪曲查核的事实真相;不准接受超标准、超规格的接待;不准借调查核实之机拉关系、谋私利;不准私自与调查核实对象单独会面,更不准接受调查核实对象的宴请和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