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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范领导干部“即将离任”口径和退休审批等管理工作

2014年01月06日16:08【字号

为督促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和干部日常管理制度的严格落实,上海市委组织部下发通知,就领导干部“即将离任”口径、退休审批和工作调动后及时转移工资关系等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规范“即将离任”掌握口径。下发了《对“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掌握口径的通知》,规定:机构变动,指机构变动方案下发时;主要领导成员,特指市管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市委委办局主要负责人等;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指主要领导成员的年龄离任职年龄半年内、已征求本人意见或已启动民主推荐工作等;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明确即将离任的,即须进行有关事项报告。

规范市管干部退休审批工作。要求严格按照中央有关干部退(离)休制度的规定,干部到达任职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免职退休手续。规范退休审批手续,正局级干部、党政机关副局级干部免职退休由市委审批;归口管理的、市委已批准免职但按相关规定延长退休的副局级干部退休由市委组织部审批。规范延长退休手续的审批备案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市管干部,在市委批准免职后,确因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延长退休年龄。延长退休采取一年一聘方式,由大口党委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延长退休期间,除医疗待遇外,工作用车、办公室等待遇不再保留。市委组织部每年对各大口党委办理市管干部延长退休审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规范市管干部工作调动后工资管理。要求市管干部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在工作调动后,按规定主动转移工资等关系。市管干部在新单位报到后一个月内,调入、调出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按规定转移工资等关系,保证调动手续完备。市委组织部对此项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进行纠正,并对相关单位责任人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市管干部本人干扰办理工资关系转移,且经教育仍继续干扰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以至免职处理。

(据上海市委组织部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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